“病退”是退休的一种,实际上这也仅仅是属于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国家法律都没有规定。
我们现在的退休制度,使用的还是78年国发104号文件中《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退休的条件是这样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和干部,符合四类条件之一的都可以办理退休:
1.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此,我们所谓的病退并不是只得什么病,而是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
但是相应的病退是我国国家退休制度的一种模式,我们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并没有相应的国家统一规定(退休制度不等于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具体的规定是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像山东省,允许因病非因工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符合年龄情况下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1978年的有关规定中并没有灵活就业人员的。
另外,在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前失去劳动能力,还可以办理退职手续。但是,国家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明确因病非因工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可以享受病残津贴待遇。但是病残津贴制度仅仅被列为了十四五规划中需要推动的一项制度,暂时还没有公布实施。不过像广东、宁夏等地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地方病残津贴制度,有关待遇标准可能需要等到全国制度公布以后才能够统一。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有这样三点:
第一,退休年龄早。男性最早可以提前退休10年,女性最早可以提前退休5年。
第二,缴费年限短。由于提前退休,导致可缴费年限缩短,也是正常的现象。
第三,养老金低。由于缴费年限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也少,因此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会较低。而且未来增加养老金时也会增加的待遇不高。毕竟我们养老保险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相对而言,为因病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退休是用人单位摆脱长期负担的一种做法,也能够为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未来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相信这些职工不会受到延迟退休的影响的。